中国法院网讯(王英鸽)随着网络直播与电商的深度融合,“网红带货”“种草营销”等渐渐成为商家们较为热衷的推广方式。然而,却也有商家因为一份线上商业推广合同,而成了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判处商家支付剩余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
为了备战“双十一”,宁波某传媒公司曾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红线上商推合同》,约定由传媒公司旗下指定的6名“网红”在其各自的微博账号上,对餐饮公司的内容进行推广和宣传,餐饮公司需支付网红基础服务费及微博操作费共计38.1万余元。然而,活动结束后,餐饮公司却仅支付了15.2万余元,传媒公司多次发函催款,但餐饮公司却在回复函中明确表示,将不再支付剩余未付款项。传媒公司无奈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传媒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其已就商推服务履行完毕,餐饮公司也理应遵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服务费22.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餐饮公司辩称,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了高管层调整,在对公司业务开展核查时发现,此次6名“网红”的推广价格竟高出市场报价的2.41倍。且行业惯例中,也没有另外收取微博操作费的做法。同时,其认为在此前双方合作的“618”活动及“双十一”预热活动中,对方也存在未按约履行义务的问题,遂决定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推合同》真实有效,应当予以遵守,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也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理应在签约前充分了解行情,如果认为报价过高亦可另行寻求合作,现既已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即表示认可约定的服务报价。现原告已按约完成微博推广义务,被告以合同报价虚高、显失公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明显缺乏相应证据证明。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后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