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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迁移无证砍伐林木 四男子分别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三被告人张某、陈某乙、陈某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宜春市重点工程某快速通道项目须征收社区8个居民小组的祖山,祖山范围内坟墓须全部迁移,因不允许土葬且追思堂尚未交付使用,坟墓须安置到其他地方。

  2019年12月20日,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管委会下发督办单,明确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坟墓迁移工作”。8个居民小组为支持和配合城市的发展,经协商,2020年3月18日,与袁州区某乡镇某组签订购买坟山协议,以12160元/亩的价格一次性付清2442950元山地款,购买该组的林地。协议要求,现有树木由原承包者在2020年7月18日之前砍伐完,之后山地的树木所有权归8个居民小组长期所有。2020年4月2日,林地的承包人陈某丁将其承包剩余期限以3630元/亩的价格,一次性付清729267元转让山款,后转让给8个居民小组。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等3人合伙(后陈某丙入股)与陈某丁签订林木转卖协议,以260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丁承包的树木,协议要求四个月内必须砍完该山的树木并运走,逾期该山林的树木归社区各组所有,所有砍伐手续及费用由张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自负。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四人持社区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采伐手续,因林地实际使用人8个居民小组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林业主管部门未核发采伐许可证。为配合项目推进,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四人在林业主管部门未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限期对坟山清表的要求,雇请人员使用油锯将要山场的杉木、木荷、檫木及毛竹砍伐并予以出售,获利人民币52000元。

  2020年5月,8个居民小组按计划平整先期规划坟山31亩拟迁坟1000余穴,但由于部分居民认为,去往该祖山路程远、山路没修好、无处停车,实际迁往山场坟山坟墓767穴(经鉴定,占用林地6.5亩),迁坟工作全面完成。

  2021年5月27日,经鉴定,共采伐林木面积114.2亩(其中31亩坟山因伐蔸已清除,无法鉴定采伐蓄积,实际参与计算蓄积为83.2亩);共采伐林木蓄积292.6436立方米(其中杉木131.3457立方米,阔叶树161.2979立方米);采伐林木为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杉木、木荷、檫木。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1年6月4日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陈某乙、陈某丙于2021年6月5日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取保候审。2021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向袁州区森林公安局缴交销售款4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蓄积292.643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共同故意实施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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