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姜卫群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县某饭店喝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撞上了被害人衷某停放在饭店门口停车位上的小型轿车,造成该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衷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赵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79mg/100ml。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衷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对方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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