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9月7日1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途经南昌市后墙路、象山南路、中山路,在由北往南行驶至抚河北路西湖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赵某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民警将赵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但赵某一直不予配合,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抽取血样。9月8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抽取的血样进行鉴定,赵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4.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同年9月18日,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