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兴 戴欣欣)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淘宝、抖音、微信代购以价格实惠、种类繁多、方便快捷的优势,迅速成为人们最普遍的购物方式。线上购物虽然便捷,但也存在着良莠不齐、以次充好的现象,一不小心就会中招。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被判三倍赔偿。
2021年6月,万先生打算网购一部苹果手机,在浏览一家店铺时,商品页面显示“iphone8全新国行正品”,万先生遂向商家询问手机是否全新,得到肯定回复后,万先生随即下单并支付了1200元,三日后收到苹果8手机一部。因手机运行较慢,万先生委托当地苹果官方售后对手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设备实际购买日期为2019年3月1日,销售地为日本。此后,万先生与商家多次协商赔偿无果,遂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店铺宣传页面明确载明了“iphone8全新国行正品”等字样,而原告向被告询问手机是否全新时,被告亦作肯定答复,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认识,认定该手机为未使用过的新机。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手机并非国行正品全新机,其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成分,依法判决被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6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网购遇到纠纷时,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受损情况、双方交涉经过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合法维权。“双十一”来临,在此温馨提醒:网购“剁手”需谨慎,便宜还要有好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