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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被高压电击伤 谁之过

  中国法院网讯(龙燕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钓鱼被电伤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2...

  中国法院网讯(龙燕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钓鱼被电伤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原告在西岭镇营盘村某水电站的拦水大坝上钓鱼,被大坝上方通过的35KV高压电线击中,致使手臂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7014.18元,经伤残鉴定,原告右手全肌瘫(肌力Ⅰ级)伴右腕关节活动丧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属六级伤残。

  另查明,涉案事故发生地架设的35KV高压输电线系被告A电站所有,该高压线于2005年架设,2006年输电。拦水大坝系被告B公司2013年修建,并由其管理。事发时,道路进入坝区的一侧修建了围栏,并悬挂高压线的警示标识,但行人仍可以自由进入坝区。被告因拒绝赔偿,原告将A电站及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人损害的,按照高度危险责任进行处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无证据显示涉案事故是原告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对于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即被告A电站应当对原告被高压电流击中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按照相关规范,涉案地点位于人口稀少的水泥路旁,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应适用“在人口稀少地区最小距离6米”的规范要求。而涉案高压输电线路在涉案水坝建成前,其架设距离符合超过6米的标准,但由于水坝建成后使得坝面与高压输电线路的距离缩短至5.28米,低于6米的最低标准,从而增加了高压输电线路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B修建水坝的行为亦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客观上存在联系。被告A电站与被告B公司分别实施的行为已造成同一损害,法院酌情考虑各占50%。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未经允许到他人场所钓鱼,主观上有一定过错,故法院认为原告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上述被告的责任,综合全案考虑,酌情减轻30%,即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70%,根据前述分析,A电站与B公司各承担35%的责任,确定A电站与B公司需各赔偿原告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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