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袁雪维)近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从高某某处承接三穗县阳光家园1、2、3、5、6号商住楼项目所有泥工工程项目后,雇请工人黄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等人施工。2018年至2019年期间,高某某陆续预付工程款189.6万元给彭某某,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彭某某仍拖欠黄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等十四人工资共计7.95万元。2019年6月24日,三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反映投诉后,向被告人彭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彭某某在7日内向黄某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彭某某仍拒不支付。2019年9月30日,高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的工程款已结算处理完毕。从该案案发至今,被告人彭某某仍拖欠黄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等十四名施工工人工资共计7.9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彭某某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在已结算得工程款的情况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黄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等十四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7.95万元,经三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截至目前仍未支付工人工资,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最低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对恶意欠薪行为始终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在此,劝诫各行业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莫做失信人。同时,提醒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