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小学生恶作剧致使他人受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判定由侵权者罗某及其父母承担费用的60%计28560元,学校承担费用的40%计19040元。
2019年4月,在芦溪县某学校,上课铃响后,时任课老师罗某尚未到教室时,易某在从自身座位到讲台上领取试卷的过程中,被罗某故意用脚绊倒,造成颌面部裂伤,下颌牙根骨骨折,右下1牙及左下1、2牙脱位。罗某父母支付3000元医疗费给易某。第二日,罗某在班主任要求下书写了事件经过,承认是自己用脚绊倒易某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不构成伤残,鉴定费2050元,后续治疗费限45550元,或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其受伤系罗某用脚绊倒所致。易某快步或小跑走到讲台领取自己的试卷,是学生在学校的正常行为,并不足以证明易某应为其受到的损害负有责任。易某与罗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属于已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易某受到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罗某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任课老师在上课铃响后仍未到教室,显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某有相应财产,其造成易某受伤,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易某因此次事故受伤,但未构成伤残,且经治疗后,不影响其正常生活起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认定易某因事故受伤的各项费用共计47600元。罗某及其父母承担费用的60%计28560元,学校承担费用的40%计19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