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数小时后受伤,公司以“不是员工”为由拒绝赔偿——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月27日从温州平阳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定当事人彭某与某塑料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公司赔偿彭某17.8万元。
去年10月1日,彭某到某塑料公司面试造粒、送丝工作,公司让其次日上班。第二天,彭某因有事让亲戚代班一天,第三天自己到公司上班,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不料,彭某工作几小时后受伤,公司管理人员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4.3万元。后双方对赔偿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彭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称代班的彭某亲戚才是招聘的员工,彭某只是帮亲戚找工作,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塑料造粒工作需工人具备一定技术,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在招聘造粒工人时理应谨慎,其主张彭某未为其工作,却对其认可招聘的员工(即彭某亲戚)的具体信息不知情,又对彭某2020年10月3日自行开机造粒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有悖常理。彭某接受公司管理,在造粒工作中产生的劳动成果由公司享有,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间具备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也确认两者存在劳动关系。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彭某与塑料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法官引导双方调解,最终公司同意赔偿彭某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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