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银行扣划保证金抵扣房款 保证人诉优先受偿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邹凤)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保证人吉宝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中国法院网讯(邹凤)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保证人吉宝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就该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7月3日,原告吉宝公司与被告邹某、姜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人购买吉宝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处房产。邹某二人付完首付款后,余款63万元采取在某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方式继续支付。8月20日,邹某二人与吉宝公司、某商业银行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偕款/担保合同》,约定邹某二人向该银行借款63万元用于购买前述房屋并以该房为按揭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吉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

  合同签订后,因邹某二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购房按揭款,该银行于2021年8月27日扣划了吉宝公司保证金582953.12元用于偿还邹某二人未支付的剩余购房款本息。近日,吉宝公司负责人听闻该房产将于近期被法院司法拍卖,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该院起诉,要求就该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邹某、姜某因买房向银行借款,这笔债权既有借款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人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借款人的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保证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该院一审支持了保证人吉宝公司的诉请,房产拍卖成功后,吉宝公司可依据该案判决书参与拍卖款的分配。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