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马丽)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因被申请人庞某(母亲)与庞某某(外祖父)共谋出卖尚在腹中的胎儿,并在婴儿庞小某出生当日将孩子交付给收买人,二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庞小某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的申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合川区民政局为庞小某的监护人。
2017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庞某与庞某某合谋将尚在腹中的庞小某出卖,经孙某(另案处理)介绍,与欲收买儿童的邓某、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以6万元的价格将庞小某出卖给二人。
2017年4月6日,庞某在卫生院生下庞小某。随后,王某在该院向庞某支付现金5.8万元,将庞小某抱走,双方约定待办理出生证明后再支付剩余2千元。
2017年4月17日,王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将庞小某交给公安机关,后由庞某从公安机关将庞小某领回抚养。
同年,庞某某、庞某因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在庞某与庞某某服刑期间,庞小某由合川区民政局下设的社会福利院代养。
2021年7月,合川区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庞某、庞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为庞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被申请人庞某作为一名心智正常、身体健康的成年母亲,原本应对其十月怀胎分娩的女儿悉心照顾,却将刚出生的女儿出卖牟利,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庞小某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符合法律法规中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故依法应对其监护人资格予以撤销。因庞小某生父不明,祖父母也无法查找,庞小某的外祖母有精神病史,不宜担任庞小某的监护人,庞某某作为庞小某的外祖父,原本应当承担起对庞小某的监护职责,但其与庞某合谋将庞小某出卖并从中牟利,共同损害了庞小某的合法权益,故其监护人资格也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庞某、庞某某被撤销庞小某的监护人资格后,因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找或不适合担任庞小某的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庞小某的监护人。合川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有固定的场所、完善的制度、专业的护理,不仅能为庞小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协调处理庞小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更有利于庞小某的健康成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