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执法权不容侵犯,对恶意阻挠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近日,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查明,案发当日,李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迪吧蹦迪、喝酒,其在蹦迪过程中多次骚扰迪吧女顾客,遭到迪吧保安劝阻后,李某并没有停止其骚扰行为,反而掌掴保安。随后,保安阻止李某离开迪吧,李某遂报警称该迪吧对其进行非法拘禁。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在亮明身份后,办案民警要求李某及遭其骚扰的女顾客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在离开迪吧时,女顾客在李某辱骂自己时上前掌掴了李某,李某进行反击并将其推倒,办案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制止李某,过程中李某激烈反抗,在用手掐住一名民警颈部后不仅没有停止其暴力行为反而继续脚踢其余多位民警,随后李某被控制并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袭警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袭警罪正式入刑,其中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在民警要求其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过程中,暴力袭击多名民警,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 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