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至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南路某公司门口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后车窗未关,即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车后座的一个女士单肩包盗走,内有vivoX21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刘某将黄金首饰以8315元卖给他人,其他物品被其丢弃。
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吊坠、戒指及VivoX21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2084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12月8日、2011年12月、2013年6月9日、2014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18日、2017年9月12、2018年2月1日被法院判过刑;曾于2019年10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