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来到袁州区官山小区某居民楼一楼大厅,见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电动车骑至其住处。
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钟某被抓获到案,电动车被追缴发还给失主易某。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07年11月2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曾于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于2018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盗窃物品也已追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