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伊某甲、伊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伊某甲电话联系被害人易某讨要工钱,后双方约至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学附近见面商谈。在商谈过程中,被告人伊某甲和伊某乙与易某因工钱问题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伊某甲和伊某乙用拳头将易某头部、胸部和手臂处打伤,致轻伤二级。
2021年5月5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伊某甲、伊某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决定。
案发后,伊某甲、伊某乙赔偿被害人易某467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甲、伊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伊某甲、伊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