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4月10日20时05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搭乘李某行经萍乡市安源区妇保路段时,见交警查酒驾,随即将车辆停放在辅道后逃离检测点。同日23时许,民警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80.41mg/100ml。刘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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