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三次行至本市区某市场附近,见被害人杨某、彭某、陈某等人买菜时,便趁被害人不注意使用镊子夹出等方式,将被害人放置在口袋内的苹果、VIVO等品牌的手机盗走。共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蒋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有盗窃前科,亦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