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到被告人叶某、黄某(另案处理)家因建房之事发生纠纷,被害人王某到邻居家里拿了一个铁锤,砸黄某家房子的玻璃,被告人叶某见状拿一根木棍对王某的左腿部进行击打。
黄某怕王某动手打他的妻子叶某,就从家中拿了一根铁棍对王某的头部击打了一下,致使王某头部出血,之后被告人叶某仍然拿着木棍对王某的左腿部位不断进行击打,后王某因为支撑不住倒在地上。
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情为左腓骨骨折,级别是轻伤二级;头部创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家属已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