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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一男子因“拒执罪”被判拘役五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陈小妹)对法院生效判决本应自觉履行,可总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躲避执行。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拒...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陈小妹)对法院生效判决本应自觉履行,可总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躲避执行。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拒执犯罪行为终将被法律制裁。近期,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间,蓝某隆以经营五金加工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赖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未归还成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蓝某应归还赖某借款3万元。判决生效后,蓝某仍未履行;2020年6月,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蓝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积极敦促蓝某履行义务;但蓝某既不履行,亦未报告财产,还玩起了失踪。经查询,蓝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等。查无财产,寻人无踪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甚至无视失信限高惩戒,致使案件执行步入僵局。

  执行法官通过查阅卷宗,仔细查看财产反馈信息,并进一步调取蓝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发现蓝某银行账户内虽无存款,但交易频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合计收入达38万余元;而蓝某却置生效判决于不顾,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蓝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遂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蓝某分别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过程中归还申请执行人赖某1万元、4000元、1.6万元,全案才终于执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履行全部执行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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