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汤某(未到案)要求被告人杨某去办理银行卡,提供给自己用于网络赌博转账,并许诺将按每使用一次300元结算好处费。被告人杨某同意,按汤某的要求分别在六个银行办理银行卡各一张,并将6张银行卡账号提供给汤某。
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杨某借此获利4500元。经全国公安反电诈平台比对,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共收取被害人曾某的被诈骗款1990元。
2021年5月10日,一级账户接收了受害人王某被诈骗款二十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作为二级账户,接收了来自一级账户的49000元资金。
经统计,被告人杨某用于帮助转账的6张银行卡内流水金额达53298088.4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