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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业务相对方回扣 一总监获刑一年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078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洪某入职江西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一厂品质部经理、一厂厂长、供应链中心总监等,主要负责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等。

  2015年开始该新材料公司向东莞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购“天那水”、“精醋酸甲酯”等化工原料。东莞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取被告人洪某在供货等方面的照顾,根据销售给江西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原料重量,大致按照0.3元/公斤支付回扣,并通过叫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陆续向洪某个人账户汇款。

  自2015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洪某共计收受东莞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回扣款410780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洪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洪某家属代其支付了410750元至江西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身为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业务相对方回扣款410780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洪某经电话传唤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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