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卫廉等3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2014年,吴卫廉等被告人在南宁市长湖路、茶花园路投资经营了两家足浴中心,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固定在该足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下半年,吴卫廉等被告人安排卖淫人员在南宁市范围内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手机软件联系、登记招嫖业务,线上线下组织卖淫,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共非法获利57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卫廉等38名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十五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至6000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依法扣押涉案现金120万余元,冻结资金1600万余元,扣押白酒、红酒近700件,扣押汽车2辆,查封房产20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