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巫丽祺)监视居住期间不思悔改,再次盗窃,终被判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秦某行至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居民楼时,发现该楼的一楼大门没有关,遂走过去观察伺机作案。其趁被害人不注意时,将被害人放在桌上的手机盗走。秦某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将手机销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秦某行至萍乡市安源区某土特产店门口,趁被害人休息之机悄悄溜进店中,将柜台上的钱包盗走。秦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发现。秦某立即逃离现场,至逃跑一两百米后被正在附近的民警抓获。次日秦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秦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先后六次实施盗窃,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秦某共盗窃八次,经鉴定其盗窃数额1万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因吸毒而盗窃、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