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志辉)生活中,私家车载客营运时常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乘客受伤后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座位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依法驳回了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请。
湘DWD***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徐某母亲,由被告徐某实际使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0年12月23日,湘DW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021年1月27日,经人介绍,原告肖某搭乘被告徐某驾驶的湘DWD***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中山市返回湖南省常宁市,上车后,原告肖某支付被告徐某车费260元,当日2时28分,车辆行至107国道阳山县路段时碰撞路基后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原告肖某等六人受伤。此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肖某起诉索赔,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986.5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徐某辩称,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理赔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已由家庭自用车改为营运车,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座位险部分有权拒赔。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座位险内依约对原告肖某的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原告肖某的经济损失35446.59元由被告徐某赔偿。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