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赖丽华 张方方)青年男女一见钟情订婚,不久又悔婚分手,昔日情侣因彩礼闹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成功促成一宗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12月订婚并约定邓某及其父母给付周某父母彩礼110000元,但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与邓某登记结婚。邓某及其父母遂诉至宁化法院要求周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10000元。
庭审中,周某表示,其拒绝与邓某登记结婚的原因系其认为邓某对其不够关爱,双方因异地工作未能共同生活,但邓某却经常连续几日不与周某联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同意解除婚约。对于彩礼110000元,周某及其父母表示同意返还80000元。
宁化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因邓某与周某婚姻观念不同,双方决定解除婚约,周某及其父母应当返还彩礼。但因周某将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的相关支出,应当予以扣除。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及其父母返还邓某及其父母彩礼99000元。
法官提醒,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情况以及彩礼的使用情况,予以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