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口袋里有了积蓄,开始追求晚年生活的质量及精神世界的慰藉。对一些缺乏亲人照料的老人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就成了度过幸福晚年的上佳之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确认老人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居委会尽到了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判决老人留下的百万遗产归居委会所有。该判决体现了社会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老人将晚年托付居委会
家住江苏无锡梁溪区的曹大爷在附近居民眼中,不善言辞、独来独往,从30多岁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2003年,时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赶上了拆迁,但怎么安置曹大爷,却让村里犯了难。原来,那时建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而曹大爷没法掏出那么多钱来置换大房子。考虑到曹大爷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曹大爷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又有了新的烦恼,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起了愁。
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居委会离自己住的地方比较近,对自己情况又了解,由居委会为自己养老倒是个不错的选择。曹大爷把这个想法告诉居委会后,也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于是,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居委会、曹大爷及曹大爷的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之后的16年里,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在旧房拆迁后,居委会为曹大爷提供了过渡房,几次生病住院居委会都替他支付了医疗费,逢年过节还送上慰问金。2019年,一直照顾曹大爷的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就和曹大爷商量,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得到了曹大爷的同意后,居委会将曹大爷送到了附近的养老院,并为他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购置了生活用品。嗣后,94岁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四子女“从天而降”夺遗产
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替他收拾遗物,于是,在派出所的见证下打开了曹大爷生前住所的房门。原以为曹大爷平时没什么收入,不会有积蓄,没想到竟然在屋内发现了11万多元的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
没过多久,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本以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来四个子女,居委会在震惊之余,首先想到的是要确认他们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骗不了人,这四个“从天而降”的陌生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这时,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这下子女们不乐意了,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双方各说各的理,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与子女“断联”60年真相
法庭上,四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下放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四个子女。生活安稳的他却在小女儿出生后不久萌生了回江苏无锡务农的想法,妻子吴某对他这个想法并不支持。之后的两年,两人因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最终闹得离婚收场。由于曹大爷当时没有工作,两人约定四个子女都由吴某抚养,连曹大爷回无锡的15元车费都是吴某给的。之后,吴某起早贪黑地打工挣钱拉扯四个儿女,其中的辛苦多一分,对前夫的怨恨也就多一分,甚至给几个孩子都改了跟她姓,决心与过去的生活一刀两断。
离婚之后5年,曹大爷在无锡的生活并不像他想象的如意,再加上膝下寂寞、无人陪伴,他再次来到安徽,找到前妻吴某,向她表达了想带一个孩子走的想法。“你想带就能给你带走了吗?你自己又没有工作,让孩子们跟你喝西北风吗?”吴某坚决不同意这个主意,四个孩子也纷纷表态不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曹大爷碰了一鼻子灰,心灰意冷地返回了无锡。之后的几十年,他们再也没有来往过。
因母亲对父亲心有怨恨,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再加上母亲改嫁,继父对他们都不错,考虑到继父的感受,所以四个子女近60年来从未看望、赡养过父亲。
判决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居委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曹大爷照顾的具体情形,但曹大爷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裁判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遗产继承的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
本案中,老人与居委会签订的《处理意见》从内容上看符合遗赠扶养的立法本意,四个子女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有老人及其弟、妹签字确认,可以认定本质上是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在适用顺序上优先于四个子女的法定继承。
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多选择
遗赠扶养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扶养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扶养帮助被扶养人,即保障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这其中的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的供给,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且还需要扶养人有始有终、长期持续的履行扶养义务。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弥补了社会救济的不足,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无法用金钱衡量
本案中,老人去世后,他的子女们对居委会是否确实尽到了扶养义务提出了质疑,认为仅是给予“五保户”待遇、逢年过节探望送礼,做的并不“到位”,也与老人留下的几百万遗产不对等,严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然而,遗赠扶养协议有别于商事合同,反映的是生活中的互帮互助,虽然有偿、双务,但难以衡量是否等价。从协议中可以看出,在居委会和老人遗赠扶养关系建立之前,居委会就对老人关爱有加。他们也许只是看老人年事已高、无人照料,给予了老人一些帮助,但是老人却将这些点滴温暖记在了心中,在自己70多岁身体孱弱、需要人看顾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儿女、兄弟姐妹,而是居委会。之后的16年时间,老人也从来没有提出对居委会的照顾扶养有何不满而想要撤销协议,最终老人以94岁的高龄去世,以上种种都可以表明,居委会对老人进行了有始有终的长期照料,这种生活上的扶助与精神上的陪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几十年未见的子女也不应该仅凭一些臆测来否定居委会多年的付出。
■专家点评
判决对保障“老有所养”有示范意义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 刘玉照
随着深度老龄化的到来,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愈来愈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亟待我们去破解难题。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滞后的现实背景下,除了用“五保”制度兜底“吃穿医住葬”之外,如何更好地养老,如何在保障老年人群体基本生活所需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精神赡养层面,让老年人身体安康、享有尊严、乐活长寿,是当下值得探究的社会课题。本案为多元化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缓解养老压力带来了新思路,倡导了互惠互助的文明风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本案中的曹大爷在妻儿“失联”、自己日渐衰老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与居委会沟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是对居委会过往常年照料的认可,也是对居委会未来继续扶养自己的期待。而居委会没有辜负老人的期许,给予了16年如一日的悉心照料,让老人九旬高龄寿终正寝,既承担了社会责任又彰显了人性关怀,做到了双赢。
从现实层面看,当前人口结构“老龄化”叠加“少子化”,势必对老有所养、老有安养造成冲击。未来养老局面如何,谁为养老出钱,谁为养老出力?该案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确认,并最终判决百万遗产全部归居委会所有,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更是倡导了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实质养老。从家庭单元来讲,让子辈知道父辈对养老方式有自主选择权,促进子女尽心赡养,弘扬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尚;从社会层面来讲,这个案例给一些集体组织、公益机构、养老机构等注入一剂强心针,鼓励他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陪伴,也有利于多元化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