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柳华)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12月,原告余某在被告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工作时受伤。2020年12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联系了被告。被告表示,自己是承包了该工地,但是原告是订模板的,这个工作被告已经发包给了第三人陶某,所以这个赔偿应该由陶某来承担。
了解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了普法,表示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在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后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原告也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