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8月25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以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周某诈骗的违法所得66319.05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李某。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通过网络YY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并发展成网络好友。周某谎称自己叫黄某,利用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班、使用的手机号码为美国号码等方式,把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周某还通过在购物平台上给李某购买奢侈品,将购买页面进行截图发给李某来获取其信任,周某在截图后便对该交易进行了撤销。
在获取李某的信任后,周某便以公司财务需要做财务报表走流水为由,要求李某用支付宝等向其转款,并对李某允诺使用完钱款后即归还。李某每次转账后向周某索要钱款时,周某利用制图软件制作虚假转账凭证,谎称钱已归还,但因跨国转账比较慢,所以暂未到账。被告人周某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骗取李某钱款共计66319.05元。
另查明,周某于2019年1月16日因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