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楼部里买房还能被骗?近日,经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对利用自己房产销售身份骗取客户定金及首付款的邵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钱先生一直在丹阳打工,便想买套房常住。2018年11月的一天,他去了某小区售楼部看房。“工作人员邵某说售楼部没有新房了,但她手上有业主想出售的二手房。”在邵某的陪同下,钱先生实地查看了该套房并表示满意,后经邵某介绍又认识了“房产中介”祝某。
几天后,钱先生再次来到售楼部,在邵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自己看中的那套房的业主“杨伍”。双方谈妥了房产买卖事宜,钱先生简单浏览了“杨伍”带来的房屋转让合同,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后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并通过手机两次转账给“杨伍”共5万元定金。
由于邵某催缴首付款,钱先生便在邵某及祝某的陪同下再次查看了房屋,并与祝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房产预约买卖合同,后通过手机将17.2万元首付款转入祝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同年12月,钱先生再次在祝某送上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了字。此后的半年时间里,钱先生多次催促祝某及邵某交付房产,但二人均以各种理由再三拖延。2019年7月,房产仍未交付,钱先生要求对方退款,但一个月后都未得到结果,意识到不对劲的他报了警。
通过警方深入侦查,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浮出水面。原来,祝某系邵某丈夫,而“杨伍”系祝某请来假扮业主的朋友。本案还有9名被害人,被骗方式与钱先生如出一辙,均系找邵某买房后被骗取钱款。
经查,邵某在丹阳某售楼中心做销售员,与祝某结婚后,由于二人欠了许多外债,邵某决定利用自己房产销售的身份骗钱。从2015年起,邵某多次通过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具虚假收据等形式,陆续骗取多名客户的定金及购房款,因房产交付周期较长等原因,邵某的行为一直未“露馅”,后二人决定共同上阵。
2018年1月,二人又一次陷入了“资金危机”,邵某联想到客户李女士半年前通过自己签订了房屋预留协议,并缴纳了20万元的购买意向金。她便电话联系了李女士,称公司推出了优惠活动,只要再缴纳一定房款便能在银行贷款上得到优惠。
听到消息后,李女士前往售楼部找到了邵某,邵某装模作样地介绍起了活动,并让李女士将9万元房款转给自己以获取优惠。当李女士提出“为什么要将钱打给个人而不打给公司”的质疑时,为把戏做足,邵某电话通知祝某,商量由后者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前来收款。随后,二人将李女士领至财务室对面的办公室,通过祝某携带的POS机刷了9万元。
此后,因李女士一再催促,邵某怕对方找到公司事情败露,便约对方在房管局见面,并让祝某扮演公司领导“何总”(因距离上次见面时隔一年,李女士已记不清祝某长相),由其签订开工承诺书,承诺到期不动工,对方可退房。在邵某售楼员身份和协议签署地点正规的双重加持下,李女士并未过多怀疑。
此后,二人便通过自己假扮或找人假扮房产中介、业主、公司领导,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手段,先后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百万余元。很快,被害人开始陆续催促邵某按协议交房或者退款,但骗来的钱款早已被二人挥霍一空,于是只能继续让祝某“角色扮演”行骗拖延,直至案发。
丹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邵某、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案金额分别达170余万元、150余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邵某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祝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分别达47万余元、9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最终,该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分别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