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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犯罪所得仍收购三轮车 男子获刑六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张阳烨 韩莹)“本以为交易神不知鬼不觉,收购这个三轮车没人发现,谁知一时贪心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接到判决书后...

  中国法院网讯(张阳烨 韩莹)“本以为交易神不知鬼不觉,收购这个三轮车没人发现,谁知一时贪心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接到判决书后的张某说道。

  2021年9月1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灵宝市某镇上自家开办的废品收购站内,明知王某学(已判决)销售给其的五征牌三轮车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以3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与丈夫王某平(另案处理)将该三轮车拆解,将拆解后的三轮车以3822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另案处理)。在公安机关查找该三轮车时,张某、刘某、王某平三人一起商议编造谎言误导公安机关侦查。经评估,该三轮车价值为5333元。

  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销售给其的三轮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张某明知收购的三轮车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贪图一时小便宜吃大亏,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来路不明的财产要提高警惕,有相关线索要及时举报,切勿抱侥幸心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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