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朱晶晶)某超市人事部经理通过篡改职工信息,盗取职工公积金万余元,最终获刑。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时任分宜某超市人事部经理的章某发现,通过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放管服”政策下发的公积金密钥,可以修改职工的信息,再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进行提取公积金。章某心生贪念,利用自己管理的公积金密钥,修改22名已离职员工预留的姓名与银行卡信息,再通过登录其个人手机公积金APP账户以离职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取他人公积金,盗取他人公积金共计13589.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公积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