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勇)在四川绵阳,今年71岁的杜某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20年前,杜某某认识了比他小26岁的洪女士,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杜某某给洪女士买房,并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赠予洪女士320多万元。去年6月,两人的关系被杜某某的妻子林某某知晓,为维护自身权益,林某某一纸诉状将杜某某和洪女士告上法庭。
记者15日从四川绵阳高新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杜某某赠予洪女士的钱款属于林某某与杜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320多万元。一审判决后,洪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据介绍,1980年,杜某某和林某某登记结婚。2002年,两人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杜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
然而,在2001年底,杜某某与朋友相约去理疗按摩,在绵阳某宾馆认识了时年25岁的洪女士,虽然洪女士比杜某某小26岁,但两人相谈甚欢,随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当时,洪女士在外租房居住,想买房并看好了绵阳新开盘的某小区,当时房价在每平方米2000元以内。杜某某于是给了洪女士2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几年后,洪女士把该小区的房屋卖了,买了绵阳市中心的一套电梯房,后来又按揭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
杜某某和洪女士的情人关系一直维持着,直到2008年,林某某发现了杜某某和洪女士的事。为维护家庭的完整,林某某选择了忍让,杜某某也断绝了与洪女士的来往。
但是3年后,2011年底,杜某某和洪女士又恢复了情人关系,而林某某一直被蒙在鼓里。杜某某称,再次恢复情人关系后,洪女士就不断逼他离婚,并且索要财物,这些年,他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给洪女士的钱应该在500万元以上。
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20年6月,林某某发现了老公杜某某给洪女士转账的事,年近七旬的林某某愤慨不已。随后,林某某和洪女士多次互发短信相互辱骂、威胁。
气愤的林某某开始搜集杜某某给洪女士转账的证据。随后,林某某一纸诉状,将杜某某和洪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杜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洪女士的行为无效;请求判决洪女士返还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300余万元。
面对林某某的起诉,洪女士在庭审中辩称,2001年冬天的一天,她与杜某某同乘一辆出租车(拼车),后杜某某主动承担了她应支付的车费并留下联系方式。事后,杜某某主动联系她,并赠送了一些护肤品。
洪女士称,2003年,有证人证实她和杜某某在朋友聚餐时喝血酒结拜为兄妹,两人也一直没有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直到2008年,杜某某主动告知,她才知道杜某某是某公司老总。
洪女士也表示,杜某某告诉她,因公司资金流量大,业务需要现金支付,就提出用她的银行卡过账。2011年11月,杜某某指定她在农行开了户,每一次转入账上的钱,她就取现金给杜某某。有时,杜某某打麻将、业务招待、过年过节送礼时,也会让她去结账或取钱。
洪女士称,她从未截留过杜某某的钱,也未受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她与杜某某仅仅是兄妹之情。而现在杜某某与林某某串通涉嫌虚假诉讼,损害了她的名誉,她保留名誉权之诉。
面对各自的说法,绵阳高新区法院经过调查,认定了杜某某和洪女士在2001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4月起,杜某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洪女士赠予钱款共3210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某赠予洪女士款项3210650元的时间段,是在他和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某赠予洪女士的财产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杜某某无权单独处分,其无偿赠予洪女士财产,损害了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洪女士接受杜某某赠予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
此外,洪女士知道杜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取得的赠予财产也非善意。杜某某的赠予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其赠予洪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
对于洪女士辩称杜某某所转的款项用于杜某某公司开支,杜某某以现金形式拿走全部款项,洪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辩称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杜某某赠予洪女士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林某某夫妻共同财产3210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