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颜志宏 王群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张某与陈某(已判决)骑摩托车从湖南醴陵市行至萍乡市后埠街附近,伺机抢夺他人财产。当发现被害人提包在路上行走时,张某便驾驶摩托车靠近,陈某趁被害人不备拽下提包,而后二人驾车逃离。期间共抢夺5次,抢夺数额18465元。2021年3月23日,张某在汕头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陈某分工合作,由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靠近被害人,同案人陈某实施抢夺,二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一年内多次抢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驾驶机动车抢夺,亦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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