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岑云萍)周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日前被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等的刑法。
据悉,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联系被告人马某礼,欲向其购买8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于贩卖,双方谈成每块人民币6万元。同年6月21日,马某礼收到黄某转款30万元毒资后,就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谈成每块人民币5.1万元。后周某从他人处获得毒品,并藏匿在其位于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某村的家中。
2019年7月2日,马某礼携带20万元现金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的公路上,周某安排被告人杨某福携带毒品到此处与马某礼进行了交易,后马某礼将毒品带回丘北县。7月6日,马某礼邀约被告人马某强、马某准备运送毒品到贵州省安顺市沪昆高速某服务区给黄某。次日凌晨,马某礼将毒品交给马某强、马某后三人一起驾车从云南省丘北县出发,前往贵州省安顺市,马某礼驾车在前面探路,马某强、马某驾车跟随其后。
马某强、马某驾驶的轿车在贵州省普安县江西坡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麻古”片剂)7块,净重3980.7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福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律法规,将398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从云南省河口县带到马关县贩卖给被告人马某礼,马某礼拿到毒品后又雇请被告人马某强、马某带到贵州省安顺市,贩卖给被告人黄某,周某、杨某福、马某礼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
马某礼曾因犯运输毒品罪、黄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案之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马某礼、马某祥、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马某礼、马某强、马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均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马某礼亲属主动代其上缴毒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某福、黄某归案后,拒不认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周某所犯毒品数量大,且系本案毒品的源头,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其有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杨某福、黄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