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通讯员王鹏
主动辞去主管工作后,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季朗与刘媛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刘媛直接抚养,季朗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季朗博士毕业后一直在银行担任主管职务,名下有多套房产。季朗向信托公司投递个人简历,应聘区域副总,之后向原就职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获批准。然而,信托公司向季朗发放录用通知书后,季朗放弃入职。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规向季朗发放失业登记证。季朗领取失业登记证两个月后,即以收入降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
庐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且无力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抚养费的,其关于变更抚养费约定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季朗失业的原因系主动离职,而其在主动离职时应对自身履行负担能力有所认知。结合季朗的学历、过往职业经历以及失业时间,季朗暂时的收入减少,并不能证明其目前负担能力明显下降。另一方面,考虑到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亦有不利影响,遂判决驳回季朗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