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8日,原告王某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与被告某公司达成销售协议,王某向某公司购买化肥20吨,价款人民币8万元。协议达成后,王某按照协议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货款人民币8万元。付款后,某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不肯发货,也不愿退还货款。原告为此向某电商平台运营商投诉,在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定立的协议,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的销售协议是否成立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只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达成了一个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应认定为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就交易的标的、数额、价款都有明确的约定,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要件,应该认定为买卖合同成立。某公司不按协议履行交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定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协议的方式,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形式,而对于买卖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的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加之,在协议的达成过程中,双方对于交易的标的、数额、价款都有明确的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已经在协议达成后,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某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经原告王某多次催告,仍然不履行发货的义务,因此王某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
3.网上交易日益频繁,正当交易应受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交易习惯的转变,当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变得更加频繁,甚至有超过线下交易的趋势。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在面对出现的各种纠纷时,通常会出现法律的空白,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的协议成立合同。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