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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驾照过期发生意外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案情】 李某于2014年5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茂名分公司购买了“乐安康”意外商业保险一份,意外医疗费赔付限额2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

    【案情】

    李某于2014年5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茂名分公司购买了“乐安康”意外商业保险一份,意外医疗费赔付限额2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合同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不予赔付,该免赔条款字体加黑加粗予以提示。2014年9月3日,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207国道良光路段发生交通意外摔倒,被送往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7538元。李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1日,驾驶证到期未审验换证,但其驾驶证未被注销。李某向某保险公司茂名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未持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为此,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茂名分公司赔付医疗费7538元以及相关的诉讼费。

    【分歧】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李某的意外医疗费,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发生意外事故时,李某所持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验和换证,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保险除外责任。另外,该免赔条款字体已经加黑加粗,保险公司已经尽了足够的提醒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李某的驾驶证虽然过了有效期但未满一年,在这一年之内可以到交警部门申请换领,驾驶证有效期期满超一年未申请换领的,驾驶证才被注销,在这一年内仍视为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驾驶证过有效期不等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员只要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资格考试,即具有驾驶资格,所驾驶车辆一定要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相符。李某已经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过期未申请换领,但未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那么应推定李某所持的过期驾驶还属于合法有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李某持有的驾驶证处于“脱审”状态,在这一年内还可以申请换领,并非“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其次,驾驶证过期未办理换领手续,驾驶证未必会被注销。驾驶证的审验和换领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是准许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政许可行为,驾驶证过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换领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后可以换领驾驶证。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也就是说,驾驶证期满的一年时间内,接受处罚后仍可以换领驾驶证;只有在驾驶证期满一年后,驾驶员不申请换领,驾驶证才会被注销。李某驾驶证有效期期满未超一年,接受处罚后还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

    再者,“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目的是:防止无驾驶技能的人驾驶机动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增加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本案中,被保险人李某已经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技能犹在,其持有过期驾驶证不会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从保险合同的目的方面来看,应作出有利被保险人李某的解释。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或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作出对非制定保险合同方有利的解释。如果对驾驶证过期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存在两种或以上的解释,那么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李某有利的解释,即解释持有过期驾驶证不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综上所述:应认定被保险人李某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李某“无合法有效驾驶证”为由拒赔于法无据。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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