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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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者是否要为被打部位碰伤打人者承担责任

【案情】 2015年3月,张某与陈某为邻居,双方因琐事与发生纠纷,并发生了打架。过程中张某用拳头打向陈某眼睛,陈某则用手臂去挡,...

    【案情】

    2015年3月,张某与陈某为邻居,双方因琐事与发生纠纷,并发生了打架。过程中张某用拳头打向陈某眼睛,陈某则用手臂去挡,结果张某手指发生骨折。后经鉴定张某为轻伤甲级。张某据此自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以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陈某是否犯故意伤害罪并且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双方发生斗殴,张某的伤是因陈某而直接导致的,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条件,所以陈某需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受伤是实,并与陈某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是张某打人,而陈某的行为不过是为了防止被打,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故陈某不应担责。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既不是故意伤害罪,亦不是正当防卫。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从此定义可看出,故意伤害罪形成有两个较为重要的条件,一是主观上需具备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或放任,二是客观上行为人造成了对方轻伤以上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属一般的民事纠纷而发生斗殴,双方如致一方受伤,则均存在主观上对结果的故意与放任,所以在斗殴中如一方受伤达到法定程度,均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本案不能简单囫囵论之,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张某挥拳打向陈某的这个时间节点,张某是为故意,而陈某的行为却是为了避免遭受伤害,采取的一个下意识的“防守”行为,即没有伤害张某的主观故意,未满足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条件,所以笔者认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分析。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回应并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从以上几点,陈某对张某的抵挡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更应从正当防卫的定义本身看出,正当防卫有一个特点,就是正当防卫必须是行为人采取的一种积极作为于对方、并能造成对方的一定损害的故意行为。

    本案中,陈某对于张某的挥拳伤害,采取的是抬手抵挡,以护卫其眼被打伤,这是一种消极的防卫。正当防卫里的防卫是一种积极防卫,是采取主动攻击、伤害对方以此来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伤害,这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于对方的防卫。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陈某并未对张某采取任何攻击措施,虽是典型的防卫,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采取“有意伤害对方来防卫”的正当防卫,故不构成正当防卫。

    三、无罪的分析。本案中对于张某的受伤,完全可以视为张某挥拳打物,而被物回弹所伤,即一人用拳打坚硬于自己的墙,反而拳头受伤。在张某挥拳打向陈某的情形中,一般情况下,陈某可能被打伤,但由于张某自己可能用力过猛或用力不当,导致手指关节遭强烈回撞或变形扭曲,而导致手指受伤。其受伤的原因更多的在于其本人。假设陈某受伤,陈某反而可视伤情向张某主张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陈某对于张某的受伤不构成犯罪,不负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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