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1月,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妻子肖某、儿子李小某及父亲李某某。李某死亡不久后,肖某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并在之后改嫁。
由于李某成家不久,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其家庭共同财产只有其父亲李某某种下的近千棵橘树。2014年11月,橘子成熟之际,肖某以财产尚未分割,橘树有其一份为由,带着十余人来到橘园采收橘子,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已经改嫁肖某在没有对橘树尽任何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采收已经成熟的果子,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虽然改嫁,但其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及李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其有权收取尚未分割财产的天然孳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肖某及李小某都有继承权,但橘树实际上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退一步说,即使肖某对一部分橘树有继承权,也不能在未尽任何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收取孳息,不劳而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橘树系李某某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肖某无权直接继承。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其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本案中橘树系李某某所种并培育长大的,李某及肖某并没有在橘树的种植及培育过程中有劳动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其次,代位继承尚未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李小某虽有代位继承权,但由于李某某健在,代位继承还不能进行。
最后,橘子虽为橘树的天然孳息,但其从开花到成熟有一个管理的过程,否则无法产生经济价值。肖某自从丈夫李某死亡后就回到了娘家并且改嫁,期间并没有尽到对橘树的管理义务。橘树从开花到果子成熟都是由李某某进行管理并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其产生的孳息理应归李某某所有。
综上,肖某无权收取橘树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其强行采摘橘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