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上海通过网上甲专车平台选择了一辆专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因司机李某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王某受重伤住院治疗。经查,李某刚取得驾驶证。王某要求甲专车平台在交强险外承担剩余赔偿责任,甲专车平台则辩称自己不需要承担剩余责任。
【分歧】
对于甲专车平台是否应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专车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现有模式,专车平台同司机李某间没有任何关系,是王某租赁了租赁公司的车辆,同时还找了一个代驾司机李某,故甲专车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专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甲专车平台作为信息的发布者,有责任和义务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信息不真实的过错责任,司机李某的驾驶信息不符合甲专车平台对外承诺的标准,故甲专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专车平台有义务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依据甲平台发布的《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对成为专车有严格的标准,要求“驾驶员具备三年以上驾龄并通过驾驶技术考核”,同时其在对用户宣传时也保证专车安全可靠。上述标准要求作为甲平台对用户的承诺,同时用户也是基于对专车平台的信任而选择专车服务,因此甲平台有责任和义务对信息进行审核并确保真实可信,并且应承担信息发布不真实的过错责任。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上述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以此类推,作为网络平台的专车平台也应承担因自我过错原因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专车平台和司机间的内部关系不成立免责的抗辩理由。现有的专车运营模式为:用户通过专车软件选择租赁车辆,而驾驶员系客户通过劳务公司聘请的“代驾”(在专车平台中未体现),通常租赁的车辆司机就是该租赁车辆的“车主”。从法理上看,作为一名的普通的用户,其不具备专业的行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用户在常理上会认为专车平台是作为该专车的管理者,法律也不会苛求普通用户应当知晓上述的复杂关系。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专车平台的内部运营模式不成立免责抗辩理由,其只能作为专车平台内部担责的责任划分依据。
第三、从实践中来,“专车”已经成为一个时代新兴的行业,它能有效地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用户通过专车平台叫车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日益增多,矛盾突出。如果单纯地撇开专车平台责任,既违背专车平台参与其中的事实情况,又让用户的救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突出。因此,明确专车平台的应有责任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方面规范专车平台运营模式,明确法律责任,进而规范整个专车市场秩序,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保障用户权利,避免专车平台和司机间相互扯皮、推脱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甲专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