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日,周某被公司叫来加班。加班时,中午公司配备了工作餐。在吃工作餐时,周某不小心被鱼刺卡到后受伤。
【分歧】
对周某吃工作餐被鱼刺卡继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工伤,理由为周某吃饭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另外是因周某自身的过错而导致了被鱼刺卡喉受伤的后果,故对此后果应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属于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工伤,理由为工作时上厕所摔倒受伤属于工伤,而吃饭与上厕所一样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吃工作餐并不是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另外如果公司不叫周某来加班,就不会出现受伤,周某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对周某吃工作餐被鱼刺卡继而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具备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或者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相关延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方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其次,工作场所,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或是写字间,电梯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3、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结合本案,周某应公司要求加班,吃饭时间可以属于工作休息时间的合理延伸,在食堂也可算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然受伤原因系吃鱼被鱼刺卡喉,且不论场地和时间,只要吃鱼就可能出现被鱼刺卡到的情形,其发生的原因系个人的不小心导致,并非工作原因,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2、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不合理,其认为吃工作餐受伤与工作时上厕所受伤的性质是一样的,吃饭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吃工作餐是与工作相关的事情,且如果公司不叫周某来加班就不会发生受伤事故的说法不合理。对于工作餐,周某可以选择吃或不吃,吃饭是正常生理需求,但若是不上班,仍然是要吃饭的,所以意见二中的吃饭是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太过牵强,按照意见二的理解,则中午下班后在家吃饭被鱼刺卡喉受伤也可算工伤了。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某吃工作餐时被鱼刺卡喉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