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林泽民伙同林细满(另案处理)分别在上饶县董团乡纸坊村、横峰县姚家乡百家村林格水家、姚家乡后占村黄家排组黄必军家、姚家乡后占村创意石材有限公司矿山、铺前镇朝堂村朱春福家后面竹林、司铺乡牛桥组肖家畈等地组织召集他人以麻将“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每次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以上。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赌博罪。本案被告人林泽民通过组织他人在深山、竹林等流动性场所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行为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构成赌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被告人林泽民为他人提供在其支配下的赌博场所,并经营赌场,从中抽取渔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来说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组织他人赌博、接受投注等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或提供一个固定的、流动的、隐蔽的、虚拟的平台,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都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本案中,一是赌博场所均是由被告人林泽民安排的,虽具有流动性,但是能够为赌客所知晓,且林泽民还提供车辆接送。另外,每次赌场开设时,被告人林泽民均有安排人员进行管理,可以认定其在这段时间内有效的控制着该场所;二是被告人林泽民还向赌场提供服务。具体而言,就是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组织赌客,雇佣或者指派一些人员提供服务、放风、打扫卫生、维持秩序、接受投注等,内部有组织有分工,维持赌场的日常营运;三是具有营利行为。本案被告人林泽民召集他人以麻将“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把均按5%的比例对赢家抽成。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林泽民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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