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李某入住宾阳县某小区,成为该小区1幢楼的业主,当时小区的围墙已经建筑完毕,并与1幢楼的商品房共同存附。2011年11月,该小区开发商将1幢楼的围墙推倒,与2、3幢楼相通。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遂诉至宾阳县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恢复1幢楼围墙原状。与李某同时分别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围墙原状的第1幢业主还有25位。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李某与另25位业主的起诉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李某与法院受理的其他25件案件的原告,同为商城公寓第1幢业主。他们请求被告恢复的均为同一堵围墙,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李某单独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推倒围墙,侵犯了李某与另外25位业主的共有财产所有权,每一个业主都有权主张权利,原告与另25位业主分开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本案中,李某与另外25位业主向宾阳县某开发商购买某小区1幢楼的商品房,成为宾阳县某小区1幢楼的业主。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连同围墙一起交付他们使用,故围墙属于他们1幢全体业主公共财产的一部分,由于围墙的拆与建对李某与另25位原告均有利害关系,且其请求开发商恢复的是同一堵围墙。因李某与另25位业主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必要共同诉讼属于一种不可分之诉,李某单独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作者单位: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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