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的奶牛场里一头奶牛病了,久医不愈,既无法产奶,又恐将病传染其他奶牛而造成更大损失,李某便将该牛拉到野外丢弃。农民唐某耕作时发现该牛,不忍其饿死于野外,便将气息奄奄的奶牛牵回家,经精心调治,二个月后,该牛竟完全康复,健壮如初。李某得知,便找到唐某,要求其将奶牛还给他,并愿意向唐某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唐某不同意,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分歧】
该案中,唐某不将奶牛归还物主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将奶牛居为已有属于不正当得利。理由是唐某占据该牛没有法律依据,且该牛确是李某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将他人丢弃的病牛治愈后据为已有,不能认为他属于不当得利。理由是唐某的得益和李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且唐某的得益并非无合法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是我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概括规定。根据该条,可以将不当得利定义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某种不当利益从而造成他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该案中,李某因奶牛患病无法医治,为避免传染造成更大的损失才将牛丢弃的,李某的损失在于个人的放弃所有权行为,应认定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处分,处分行为有效。在这种前提下,唐某得到的病牛,属于无主奶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无主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唐某依法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此,李某的损失和唐某的得益并无因果关系,且均有合法依据。该案不符合不正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