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罗某的姐姐在酒吧跳舞时常被张某和柳某骚扰,罗某得知此事后极为愤怒,一日纠集了四个朋友到酒吧附近堵他们。张某和柳某从酒吧出来后,便被罗某等人一拥而上暴力殴打,致使张某和柳某身上多处骨折。
【分歧】
该案中,对于罗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聚众和人斗殴,致使多人受伤,应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为报复张某和柳某对其姐姐骚扰,故意找人将张某和柳某打伤,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是从犯罪的行为目的与动机来看。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外乎寻欢作乐、耍威风、逞强好胜,即所谓的无事生非。其目的性不强,行为发生的场所和手段都很随意。二是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有违常理,没事找事。三是从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来看。寻衅滋事罪往往是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行为人往往有打人取乐、抖威风的动机。本案中,罗某等人犯罪起因、动机、对象和目的都很明确,就是因张某和柳某时常骚扰罗某的姐姐,故报复殴打他们。
其次,该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聚众斗殴在纠集人员的同时,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的对象是明确的。本案中,只有罗某等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行为,而张某和柳某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中,罗某等人因张某和柳某对罗某的姐姐时常骚扰,故意报复殴打他们并致其骨折,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罗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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