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现年35岁,系一“大龄未婚”男青年。听闻邻村的张某经常帮人“牵线说媒”,且“成功率”高,遂登门请张某为其“说媒”。经商,两人立下一字据,上载“张某帮吴某说媒,收取介绍费一万元。今暂收六千,待相亲成功后,吴某再付清余款四千元;若相亲不成,则予以退还。”后吴某相亲未成,要求张某返还介绍费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介绍费。
【分歧】
关于吴某要求“媒人”张某返还介绍费的案件性质,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因为张某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吴某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吴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吴某请张某为其介绍相亲并支付介绍费,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张某不依约返还介绍费的行为构成委托合同违约。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选择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因为信任受托人的能力和信用。吴某正是出于对张某以往帮人“说媒”的能力的信任,而委托张某为其“说媒”,所立下的字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委托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吴某与张某所立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张某为委托人吴某介绍相亲即为委托事务,而受托人张某所收取的介绍费是委托人吴某支付的报酬,并非不当得利。委托合同中还明确约定,若介绍相亲不成,则张某应当返还介绍费。所以当张某为吴某介绍相亲未成时,其应当依照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收取的介绍费,其不予返还的行为,构成了委托合同违约。
综上所述,吴某相亲未成,要求张某返还介绍费,系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并非不当得利纠纷,应当属于委托合同纠纷。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