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某县的大众超市内有一名收银员李某,拾捡顾客未带走的购物小票,然后照着小票上的货品清单将相应货品装袋,放在员工购买商品寄存处,下班时李某出示捡来的购物小票,以示之前装好的货品他已经付过款而将货品带走。李某以此种方法多次带走超市内的货品,案发后,查出其所带出的货品价值3205元。
【分歧】
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具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有收银员可以以此种方式带走货品,如果李某不是收银员,则要去别的收银员那付款,才可以证明他付过钱,而在本案中正因为李某是收银员,李某可以在自己这里付款,所以他才能凭购物小票将货品带走。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将捡来的购物小票谎称是他的购物小票,让寄存处的工作人员将相应货品交给他,以非法占有超市的财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将捡来的购物小票说成是自己的购物小票,而以这种秘密方式将货品带出超市占为己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颇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实不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捡来的购物小票谎称是自己的已付款的购物小票,寄存处的工作人员基于其出示的小票与李某寄存的货品一致,而同意李某将货品带走。李某的行为看似颇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关键一点是寄存处的工作人员对货品没有处分权,他只是核对一下小票与货物是否一致。李某实则是以他人小票冒充是自己已付款的小票,以这种秘密方式,在受害人不能察觉的情形下将货品带走。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本案中大众超市并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只属于一般的个体经营,李某是被雇佣的员工,所以李某并非本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所管理的财物,李某是收银员,他所非法占有的财物并非是他管理的财物;李某犯罪数额为3205元,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