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罗秀和陈鹏登记结婚,婚后俩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又一次争吵,陈鹏对罗秀使用了暴力。罗秀觉得十分委屈,提出了离婚。事后,陈鹏对自己行为很是后悔,他请求罗秀原谅,2012年5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如果陈鹏对罗秀再次使用暴力,则赔偿罗秀50万元。双方和好如初,然而好景不长,陈鹏再次对罗秀使用暴力,罗秀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陈鹏按协议赔偿50万元。
【分歧】
该案中,关于该婚内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鹏是为了避免婚姻破裂,才被迫签下该协议,因此这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无效,而且50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严重超出损失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秀和陈鹏自愿签订婚内赔偿协议,自愿对自己行为作出保证,并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陈鹏再次对罗秀使用暴力,协议所附条件成就,协议内容自动生效。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签订协议双方罗秀和陈鹏都是完全民事责任人,协议内容针对婚内暴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符合上述要求,是有效的。
离婚是双方合意行为,并不能以此认定陈鹏是受到胁迫的。即使退一步说,按第一种意见认定陈鹏签订赔偿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陈鹏也应该在协议签订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是陈鹏签订该协议后,并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协议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赔偿金额明显高于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由法院主持双方协商后,酌定赔偿金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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