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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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

【案情】 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胡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公路上多处交通堵塞,未发生人员伤亡,后被告人...

    【案情】

    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胡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公路上多处交通堵塞,未发生人员伤亡,后被告人胡某被交警截停。经检测,被告人胡某酒精含量为160mg/ml,属于醉酒驾驶状态。

    【分歧】

    本案中处理中,存在着两种定罪量刑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该案应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理由如下: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而且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观点为,该案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如下: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使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以处罚较重的罪行定罪量刑,所以本案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评析】

    对于本案到底是定性为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分并非易事。笔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1、从危害程度来看,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一般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是否造成了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只有当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此时,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危险驾驶中的追逐竞驶或者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好像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笔者认为,其危险程度远远达不到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故被告人胡某只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从危险主动性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的主观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然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不具有加害的主动性,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故被告人胡某只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3、从主观故意上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里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而本案中,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追逐竞驶,虽然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交通与行人安全有高度的危险,且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他本身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只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或危险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所以,被告人胡某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从主观故意来说,被告人胡某更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4、从危险性质上讲,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学理论上,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侵害法意的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就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区分标准而言,可以认为二者只是危险程度的不同,即抽象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的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因驾驶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驾驶人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发生严重后果的概率被大大提高。这使得危险驾驶成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就已经造成了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足以直接认定犯罪成立。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案中,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对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5、从罪责刑看,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胡某虽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从罪责刑看,本案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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