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生育权是每对夫妻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生育小孩更是每个家庭梦寐以求的事,然而就是这样普通的权利和常规家庭能轻易企及的幸福对于某些家庭来说却异常艰难。原告单某患有生育疾病导致被告迟迟不孕,这对一个年轻家庭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被告王某为了生育小孩与单某协商准备接受人工受精手术,最终经过三次手术成功生下一子。近日,原告单某因与被告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安乡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不抚养小孩也不承担抚养教育费用。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人工受精手术是原告签字同意后才进行的,被告方提供了原告签字的人工受精知情同意书,只要患者亲属签字同意相应手术方案即可。被告既然已经签字同意,并且该手术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因此,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字同意采取人工受精手术后生育的孩子应定位为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原告拒绝抚养违背法律规定,虽然双方感情破裂,但是人工受精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原、被告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考虑到小孩以后的健康成长,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最终法官将小孩被判给了被告,而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评析】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工生殖日趋成熟。人工生殖是与自然生殖相对应的概念,是利用现代医学的最新成果、利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经过长期的实践,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已经形成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和无性生殖的三大领域。在这些领域,人们凭借日益成熟的生物医学技术,使古老的生殖过程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改变,也因此给人类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人工生殖应以子女利益保护为最高原则。虽然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工受精的子女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第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第二,是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人工授精涉及法律,伦理等社会学问题, 无论是公民个体还是相关医务工作者都必须在应用上审慎行事。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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